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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蔡县支行与上蔡县嘉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张金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蔡县支行,上蔡县嘉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张金艳,刘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亚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上蔡县嘉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金艳,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书勤,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蔡县支行与上蔡县嘉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张金艳、刘书勤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蔡县嘉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有位于上蔡县五龙乡上和路段北侧房产(房权证号20××74、20××75、2012006177、20××78、2012006179、)及土地(土地证号上国用(2012)第19**号)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上蔡县嘉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蔡县五龙乡上和路段北侧房产(房权证号20××74、20××75、2012006177、20××78、2012006179、)及土地(土地证号上国用(2012)第1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上蔡县嘉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上蔡县嘉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上蔡县嘉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变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