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爱祥、卢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爱祥,卢林华,卢龙金,卢永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爱祥,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林华,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龙金,女,1972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永杭,男,199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卢爱祥与被执行人卢林华、卢龙金、卢永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爱祥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卢林华、卢龙金、卢永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卢林华、卢龙金、卢永杭财产。现查明,卢林华、卢龙金、卢永杭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卢林华房产已由本院(2016)闽0803执110号查封,除已扣划被执行人5742元(卢林华2915元、卢永杭2451元、卢龙金376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剩余标的74258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