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廖振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振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刑初6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振城,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羁押,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7)473号起诉书���控被告人廖振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振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16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廖振城伙同梁海莲(另案处理)在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京理工大学二号食堂一层内,先后尾随被害人段某(女,21岁)、梁某(女,18岁),将段某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梁某vivoX6SPLU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901元,被盗vivoX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538元。二、2016年11月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廖振城伙同梁海莲(另案处理)在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京理工大学理科教学楼北出口西,尾随被害人张某(女,18岁),将张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盗��。经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116元。2016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廖振城在北京理工大学食堂被学校保安抓住,后学校报警。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廖振城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振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廖振城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京理工大学二号食堂一层内,先后尾随被害人段某、梁某,将段某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梁某vivoX6SPLU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3901元,被盗vivoX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53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廖振城的供述,被害人段某、梁某��陈述,证人何某等人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11月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廖振城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京理工大学理科教学楼北出口西,尾随被害人张某,将张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116元。2016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廖振城在北京理工大学食堂被学校保安抓住,后学校报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廖振城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证言,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振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振城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振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振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振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振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廖振城退赔赃款人民币九千五百五十五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段某人民币三千九百零一元,发还被害人梁某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八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三千一百一十六元。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OPPOR9白色),作价后折抵本判决第二项退赔款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董 杰人民陪审员 赵喜成人民陪审员 褚海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