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文敏与陈立山、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敏,陈立山,林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164号原告:王文敏,女,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山,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林峰,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汇美领域北楼淄博市新材料交易中心22楼。负责人:李静,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文敏与被告陈立山、林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庭前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文敏承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