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宏伟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成银,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付成银,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庙山镇岭北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06137910。被执行人付宏伟,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庙山镇岭北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308217914��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