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袁庆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袁庆亮,陈桂荣,袁庆功,刘海英,绍德营,袁红艳,玄林林,李长泉,王延雨,蒲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梁福夏,行长。被执行人:袁庆亮,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阿城镇季井村。被执行人:陈桂荣,女,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袁庆亮之妻。被执行人:袁庆功,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海英,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袁庆功之妻。被执行人:绍德营,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袁红艳,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玄林林,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袁红艳之妻被执行人:李长泉,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8号内7号楼3单元101室。被执行人:王延雨,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闫楼镇王庄村。被执行人:蒲国丽,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延雨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79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满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满国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满国丽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508.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德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