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克良、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良,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杨克良,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法定代表人荆明波,村委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克良与被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平度市蓼兰镇丘西村村民委员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善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