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693陈伟刚与殷正军、殷如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刚,殷正军,殷如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693号原告:陈伟刚,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正军,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殷如干,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陈伟刚与被告殷正军、殷如干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陈伟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陈伟刚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