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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693陈伟刚与殷正军、殷如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刚,殷正军,殷如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693号原告:陈伟刚,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正军,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殷如干,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陈伟刚与被告殷正军、殷如干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陈伟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陈伟刚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