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凌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凌枝,杨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32965。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珊珊,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王凌枝,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杨美丽,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凌枝、杨美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王凌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341.84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7月20日尚欠利息2200元,自2016年7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美丽对被告王凌枝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查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王凌枝、杨美丽所有的房屋,上述房屋均已办理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凌枝、杨美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王凌枝下落不明,已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王凌枝、杨美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