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朱某某1、朱某某2、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朱某某1,朱某某2,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217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被告朱某某1,女,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朱某某2,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为430425196804027329。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朱某某1、朱某某2、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胡某某所有的粤某某号小型轿车。二、冻结被告朱某某1、朱某某2、李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江代理审判员 邝振艺人民陪审员 吴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红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