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呼小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小彦,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呼小彦,男,汉族,1976年5月4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建材市场,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6********。被执行人马建军(又名马建峰),男,1980年3月5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80********。呼小彦申请执行马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建军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呼小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建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马建军向申请执行人呼小彦偿还案件款64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2.5元、执行费869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马建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呼小彦支付案件款6万元,(已支付)剩余案件款4600元、案件受理费732.5元及本案从2015年12月24日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申请执行人呼小彦自愿放弃,本案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869元由被执行人马建军于2017年7月24日交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