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继康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执58号移送机关:本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刘继康,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XX巷XX号附XX号。现服刑于自贡监狱。本院刑事审判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10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即没收刘继康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继康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刘继康如实申报刑事裁判生效时合法所有的财产。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刑事裁判生效时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作莹审判员 张晓林审判员 蒋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