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肖泽鹏与威海嘉阳食品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新庄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鹏,威海嘉阳食品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新庄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967号原告:肖泽鹏,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威海嘉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阳亭西路-601-2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薪淇,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杰,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新庄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15697500L),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负责人:李君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泽鹏与被告威海嘉阳食品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新庄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肖泽鹏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泽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泽鹏负担。审判员 陈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