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叶明杉、叶明垒与文邦花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垒,叶明杉,文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叶明垒,男性,汉族,2013年08月15日出生,住汉滨区大河镇。申请执行人叶明杉,男性,汉族,2016年02月12日出生,住汉滨区大河镇。被执行人文邦花,女性,汉族,1996年09月14日出生,住汉滨区大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明杉、叶明垒与被执行人文邦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文邦花按期履行了调解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2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