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威诉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大家庭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威,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大家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唐威,女。被执行人: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麻溪铺镇。法定代表人:吕小香。被执行人:湖南大家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陈玉红。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0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