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杨世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417号起诉人杨世斌,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昆山市。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世斌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其办理的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街道东岗西路370号102室房屋产权证书。本院认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系县(处)级以上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和测绘管理等工作。依据《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规定,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我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起诉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纷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世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崔振鑫审 判 员 李新艳代理审判员 余树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向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