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刘同法、葛有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法,葛有涛,孟凡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20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法,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葛有涛,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孟凡叶,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刘同法与葛有涛、孟凡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葛有涛、孟凡叶位于杨屯农电站北侧芒庄村的养殖大棚一个或者银行存款等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