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浏阳市明发引线厂与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明发引线厂,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987号申请人:浏阳市明发引线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先初,厂长。被申请人: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投资人:钟明高,厂长。原告浏阳市明发引线厂诉被告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明发引线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在浏阳市官渡镇财政所的企业退出奖励补贴资金6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明发引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官渡全兴花炮厂在浏阳市官渡镇财政所的企业退出奖励补贴资金6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