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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执41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平江县德辉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江县德辉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41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德辉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为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海良。住所地为湖南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江县德辉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1民破02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1民初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