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与阿米乃、图尔荪·阿木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阿米乃,图尔荪·阿木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1民初407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住所地第四师六十四团团部。负责人:夏俊德,经理。被告:阿米乃,女,1971年6月1日生,维吾尔族,第四师六十四团社区干部,住。被告:图尔荪·阿木克,男,1965年1月27日生,维吾尔族,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九连统计,住。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与被告阿米乃、图尔荪·阿木克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亚森· 亚 合甫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丽加依娜·阿赛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