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笑颜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湖阁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笑颜,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湖阁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792号原告:陈笑颜,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湖阁餐厅,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森林公园南门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24870096Q。投资人:张志岗。原告陈笑颜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湖阁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笑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笑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笑颜负担。审判员 林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