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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098号起诉人:张伟,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圆,重庆万朗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19日,本院收到张伟的起诉状。起诉人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68429.75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8日,张伟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华地印象”项目部(以下简称“长坪公司华帝印象项目部”)签订《华帝印象砌体劳务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张伟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结算书》,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156230.2元,已支付887800.45元,尚欠268429.75元。结算后,张伟多次催收余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地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不在本院辖区,故不属于本院管辖。现起诉人张伟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