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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何荣、唐泽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泽,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唐泽,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何荣,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何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荣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何荣每月有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荣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中江县支行的XX号账户上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2000元至申请人唐泽在中国银行中江支行的XX号账户上。扣划时间从2017年8月起至2025年11月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隆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