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铁建与蒋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建,蒋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485号原告:马铁建,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蒋国勇,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马铁建与被告蒋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马铁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铁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马铁建负担。审 判 员  姜 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宝平书 记 员  顾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