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郑丽芳与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芳,李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郑丽芳,女,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李国权,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郑丽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国权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号房(房产证号:33××12号)予以查封、评估、拍卖。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