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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益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陈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益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陈远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526号原告:重庆益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号附1号18-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0179775R。被告:陈远旭,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益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益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交纳10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益宇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