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某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3刑初19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田某 曾用名 民族 汉 族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89年6月10日 文化程度 初 中 公民身份号码 513××××××××××××654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住所地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前科 情况 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强制 措施 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 机关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潘玺长臣 起诉 书文号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19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复兴大道某号“中远特钢”宿舍楼B栋某房间,趁房内无人,溜门进入该房间并窃取该房间柜子抽屉内200元现金及桌子上放置的未拆封硬装中华牌香烟一包,后被被害人抓获。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 建议 辩护人 辩解 (护) 意见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某的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