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万永福与云南宏东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永福,云南宏东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万永福。被执行人云南宏东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万永福于2017年2月14日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3365422.00元及利息,执行费3605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云南宏东镍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所查封的财产暂无变现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2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普   永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伯   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