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钟山区明湖路永亨家具馆与六盘水惠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山区明湖路永亨家具馆,六盘水惠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721号原告:钟山区明湖路永亨家具馆,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110号(向阳1)。经营者:唐利,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惠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红旗矿老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崔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山区明湖路永亨家具馆与被告六盘水惠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山区明湖路永亨家具馆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区明湖路永亨家具馆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山区明湖路永亨家具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钟山区明湖路永亨家具馆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罗孝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