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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与杜玉华、李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玉华,李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杜玉国,薛培荣,于亚忠,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玉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通江街中段。负责人:王清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江,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杜玉国。原审被告:薛培荣(系杜玉国妻子)。原审被告:于亚忠(系杜玉华丈夫)。原审被告:李玲(系李虎妻子)。上诉人杜玉华、上诉人李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原审被告杜玉国、原审被告薛培荣、原审被告于亚忠、原审被告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杜玉华、上诉人李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玉华、上诉人李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耀华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董力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