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钱建军与谭清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军,谭清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700号申请人:钱建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申请人:谭清旭,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申请人钱建军与被申请人谭清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钱建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谭清旭名下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梁字第0317**号),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建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谭清旭名下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梁字第0317**号)。案件申请费1065元,由申请人钱建军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德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