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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829张卫琴与海门市东邦鞋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琴,海门市东邦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琴,女,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海门市东邦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5885820K),住所地海门市万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文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卫琴与被执行人海门市东邦鞋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84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养老保险待遇赔偿款人民币95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限定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3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无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海门市东邦鞋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虽仍处于开业状态,但事实上已于2016年初就停产、关闭,经营场所系海门市原万年镇人民政府无偿提供,现已由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收回(乡镇合并,海门市万年镇人民政府并入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公司的设备等财产在进入执行程序前,由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在该公司工人代表共同监督下,在海门日报登报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人民币152000元,已于2016年5月10日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目前,海门市东邦鞋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31件,其中30件案件系涉民生案件,案件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24290.21元,而可发放的执行款仅为人民币152000元。因此,在不提取案件申请执行费,非涉民生案件不列入分配的情况下,对涉民生案件所涉及的111个工人的相关待遇按6.54%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张卫琴得款人民币628元。现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系外地人,早已不知去向。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工商档案材料、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参与分配申请书、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政府处置所得的设备款人民币152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实际已停产,不再经营,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执行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4执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成审判员  沈 波审判员  陈 伟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建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