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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顺平街589号。法定代表人赵宝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鹊儿山矿区。法定代表人:宋德君,董事长。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4-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1710.23元,截止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85000元、利息97769.91元、诉讼费4171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5810元,现双方当事人以32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