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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宝田、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田,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杨宝田,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法定代表人:杨永昌,该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田与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张杨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花官镇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的代管资金3075元和利息273.33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景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