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玉芳诉杨钧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芳,杨钧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877号原告:张玉芳,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住盖州市。被告:杨钧立,男,1965年8月8日出生,住盖州市。原告张玉芳与被告杨钧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玉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座落在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河南村,面积为299.39平方米的房屋(盖房权证字第6000XXX**号)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针对执行标的物,在该标的物强制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