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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亮亮与马恩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亮亮,马恩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824号原告:杨亮亮,农民,住包头市。被告:马恩计,45岁,无业,住托克托县。原告杨亮亮与被告马恩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亮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恩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亮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恩计返还借款20200元以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2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脱。基于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恩计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2月13日,被告马恩计立据向原告杨亮亮借款202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马恩计立据向原告杨亮亮借款20200元,被告马恩计应依法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杨亮亮请求被告马恩计自起诉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杨亮亮请求被告马恩计返还借款20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杨亮亮请求被告马恩计自起诉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恩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亮亮借款20200元。二、驳回原告杨亮亮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马恩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宇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