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龚涛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涛,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37号原告:龚涛,男,生于1991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企业法定代表人:谢广言。原告龚涛诉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龚涛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已经向其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麻鹏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