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由节丽与董志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节丽,董志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417号原告由节丽,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被告董志敏,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由节丽与被告董志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由节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淼人民陪审员 朱 刚人民陪审员 张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瞿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