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娟、陈殿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娟,陈殿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02民初2523号原告: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伟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文娟,女,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被告:陈殿威,男,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原告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文娟、陈殿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娟、陈殿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租金45306元,偿付违约金8155元,偿付2016年度取暖费4530.6元,合计57991.6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日,两被告租用原告位于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13号世博花苑A区21号楼1-13、14号门店,开设经营餐厅。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租期一年,租金45306元,交付房屋时交纳租金。但在原告同意延迟三个月交纳租金后,被告仍未支付租金,原告屡次催要,直至2017年3月31日合同期满,被告仍未支付租金。无奈之下,原告于2017年4月依约收回房屋,为追收租金,诉至法院。被告王文娟、陈殿威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被告租赁关系及双方对租赁相关事宜的约定;2、物业费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仅缴纳了物业费。由于被告未能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两被告租用原告位于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13号世博花苑A区21号楼1-13、14号门店经营餐厅,原告将房屋交付二被告使用。2016年6月15日,双方补签《房屋租赁协议》两份,约定:两被告租用原告位于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13号世博花苑A区21号楼1-13、14号门店两间,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房屋租金一年45306元,按年缴纳,先交后用,后经商议,原告同意延迟3个月交纳租金;被告租用房屋期间,必须按时交纳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收取的卫生、治安、水电、采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如果被告方未按期限缴纳租金,原告将以月租金总额5%的比例按日收取滞纳金,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截止2017年3月31日租期届满,被告未支付原告租金,原告屡次催要,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不予理睬,2017年4月底,原告依约收回房屋。期间,原告垫付被告租赁期间的暖气费4530.6元,现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2017年4月原告将房屋收回,但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的租赁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未按期缴纳租金以月租金总额5%的比例按日收取滞纳金,该约定过高,原告起诉时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采暖费用由二被告交纳,故原告垫付的2016年取暖费用4530.6元应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娟、陈殿威支付原告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45306元;二、被告王文娟、陈殿威支付原告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8155元(45306元×2%×9个月);三、被告王文娟、陈殿威支付原告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暖气费用4530.60元。以上一至三项合计57991.6元,限被告王文娟、陈殿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文娟、陈殿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陶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张文静书记员韩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