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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进富、耿楼飞、毛帅、李帅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富,耿楼飞,毛帅,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98号被执行人王进富,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人。被执行人耿楼飞,男,1993年12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人。被执行人毛帅,男,1992年10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被执行人李帅,男,1995年2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本院在执行王进富、耿楼飞、毛帅、李帅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