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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青南路1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3054771P(1-1)。法定代表人:高世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488号(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54863080。负责人:沈钢铁,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磊,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上诉人蚌埠市昆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耿 杰审 判 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贡雪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