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凤琴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琴,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4262号原告:杨凤琴,女。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董准建,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第九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岳改宪,系该组组长。原告杨凤琴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常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常村九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凤琴与其委托代理人文军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常村委会、新常村九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5年8月被告村组土地被斗门镇政府征用,2016年3月九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53000元,但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要求1.二被告给付其征地补偿款53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参与庭审,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凤琴于1997年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的村民高平凯登记结婚,遂将户口迁至被告村组,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0年11月2日经长安区民政局离婚,但原告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是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并在该村享有土地承包权、选举权、合疗养老保险等权益,行使村民权力,履行村民义务,这充分说明原告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2015年8月,被告村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每亩土地征地补偿款为53000元,被告新常村九组给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53000元,但因原告于被告村组村民高平凯离婚,被告村组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53000元。2016年3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庭审中原告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养老合疗本等证据,以证明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之事实,并有证人赵明远、高合让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村组给就住村民每人征地补偿款53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53000元。被告新常村村委会、新常村九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本案原告户籍在被告村组,应属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故原告要求与其他村民一样分配征地补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新常村九组应支付原告该款,被告新常村村委会对其内设小组负有监督、管理之责,故其应对被告新常村九组应承担的义务负连带之责。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第九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凤琴征地补偿款530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第九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