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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朱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72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妹、腾骏,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磊,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朱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方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淑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