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9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9150号原告: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创业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锦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被告: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河滨街道。法定代表人:朱伟。原告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一百三十八元,减半收取计一万三千零六十九元,由原告江苏金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乃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