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黎昌继与达州市新瑞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昌继,达州市新瑞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678号原告:黎昌继,男,汉族,生于1955年5月2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达州市新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杨柳路288号医贸园A区商务中心D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2E79K6T。法定代表人:何炬财。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连,男,系该公司职工。原告黎昌继诉被告达州市新瑞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昌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达州市新瑞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炬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昌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11700元货款。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16日,被告方彭燕找到本门市,求购调味品,当时讲好月结,一直到2017年3月13日止,先后购买了调味品价值29000元左右,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分四次五笔兑付了原告16400元人民币货款,至今尚有下欠货款未付,彭燕已辞退,原、被告之间形成纠纷,特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彭燕系卡卡海鲜自助店的采购人员,购买原告黎昌继调味品的买受人系卡卡海鲜自助店,该店的工商登记企业名称为达州市都市来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郭兵。原告黎昌继只能就合同的相对方即达州市都市来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原告黎昌继与被告达州市新瑞娱乐有限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黎昌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朝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