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静文与岳志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文,岳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李静文。被执行人:岳志峰,男,身份证号:1522021976********。申请执行人李静文与被执行人岳志峰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2017年7月17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岳志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