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阳棋诉被告李虎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阳棋,李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532号原告:叶阳棋,男。被告:李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阳棋诉被告李虎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阳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叶阳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阳棋撤回起诉。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叶阳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曼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