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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迪如与唐安平、孙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迪如,唐安平,孙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2285号原告:周迪如,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唐安平,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孙晖,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周迪如与被告唐安平、孙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迪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30元,合计255元,由原告周迪如负担。审 判 员  楼永高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贾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任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