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亮、曹%U96F2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李亮,曹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亮,男,1981年10月20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曹庄镇四城子村四成子屯176号。身份证号:211481198110203754。被执行人曹雲,女,1987年06月0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兴城市海滨乡海滨村东厂子沟屯95号。身份证号:211481198706064441。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连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连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