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黄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黄新华,高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泓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健康路114号新港商务宾馆后楼,组织机构代码69897547-4。法定代表人:李成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新华,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昆,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砀山县泓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新华、高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砀山县泓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高昆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结案,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翟晓昆代理审判员 闫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